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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2016年5月12日)
时间:2016年06月01日

                      南编办〔201614

市直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编办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对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超过有效期限的事业单位,于2016731日前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完成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工作;对新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统一核发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化及主要特性

(一)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由“事证第+12位阿拉伯数字”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证书不再加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徽章”;证书的印制纸张不再使用印钞纸,改为二维码防伪,删除证书右下角“年度报告标记”字样。

(二)按照“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实行源头赋码,将原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加载18位码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两证合一”。

(三)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撤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追溯查询功能。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三、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监管方式

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的重要改革举措,其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登记管理机关将建立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披露与诚信管理档案,并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促进事业单位法人自觉自律。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抽查、实地核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不按时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虚假、失实等失信、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记录在案,上报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其他事项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唯一身份标识,在建立政府诚信、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和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时间要求,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无证书的不需提供)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免费换领新版证书。事业单位换领新版证书可结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补领等事项同步进行,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证书补领有关条件和材料要求可登录南宁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86620369.com/nanning)网站查询。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接待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2号(市委市政府7号门)6614室,联系电话:0771-26165632820902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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