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编〔2016〕29号
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编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市、县(区)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始发放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区)编办负责本级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具体承担市本级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赋码发证时使用“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三、赋码原则
(一)予以赋码的机构:
1.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2.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办公厅(室);
3.法院和检察院机关;
4.民主党派机关;
5.部门领导机构;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群团机关;
8.合署办公机构可选择其中一个机构赋码,其它机构不单独赋码。
(二)如单位提出申请,可予以赋码的机构:
1.公安局的直属机构、监管场所、派出机构(分局);
2.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其它行政机构;
3.挂靠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由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代管的群团机关。
(三)不予以赋码的机构:
1.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挂牌机构、设在机构、挂靠(代管)行政机构;
2.纪委派出(派驻)机构;
3.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分局、所,不含公安分局)。
四、赋码及证书发放(收回)
机关、群团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刊载事项变更,补(换)领、撤销证书时,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2)。赋码机关接收申请单位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关、群团赋码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对撤销的机构收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一)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或者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且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附件1),提交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批准文件、本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机构地址确认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无证书的不需提供),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的,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但证书刊载信息需要变更的,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提交上述(一)中所需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如刊载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变更时,需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证书遗失或损毁的,申请补(换)领时,需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提交损毁的证书或相关情况说明。
(五)机构被撤销的,需向发证机关交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并提供机构撤销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各级编办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与有关单位衔接,做好宣传指导及信息公开,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方便办事单位,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证书发放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工作。
(二)表格下载、填表要求及办事服务指南等可登录南宁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86620369.com/nanning)网站查阅。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2号(市委市政府7号门)6楼614室。联系电话:0771-2616563,2820902。
附件:
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服务指南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