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事登函〔2014〕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
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2014年6月6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