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二)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5)4563242 6790356
附件2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六、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5)4563242 6790356
附件3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六、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5)4563242 679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