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直机关、自治区编办直接
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桂编办发〔2016〕11号
区直各部门、群众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精神,现将开展区直机关、自治区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区直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由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中央编办监制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为载体,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证书采用二维码防伪,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有效性及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地址、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次申领程序
区直机关、群团可依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一)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附件1),提交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批准文件、本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机构地址确认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的,出具该单位的说明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但证书刊载信息需要变更的,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提交上述(一)中所需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上述(一)中除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外的所需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变更申领程序
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如刊载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变更时,需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补(换)领程序
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可申请补领、换领。补(换)领时,需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提交损毁的证书或相关情况说明。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撤销程序
机构被撤销后,需向发证机关交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并提供机构撤销文件。
六、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于2016年7月底前到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具体表格下载、填表要求及办事服务指南等可登录“bet36365真正的官网”(http://www.86620369.com)网站查阅。
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接待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生路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大院11号楼203、204 室,联系电话:0771-2807699,2619010。
附件: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及服务指南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 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