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编办发〔2016〕6号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
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编办: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现将《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规范登记程序,注重研究、收集和整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附件:《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