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编办发〔20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
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赋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编办:
为做好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赋码工作,现将《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尽快启动,并集中力量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本级机关、群团的统一代码赋码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