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区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实地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编办发〔2015〕67号
区直各部门、群众团体,区直、中直驻邕事业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区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区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地核查的定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事业单位登记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与核实,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依据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行为。
二、实地核查的原则
事业单位实地核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事业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核查的适用情形和核查内容
(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通过实地核查才能作出决定的。
1.对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的实地核查内容:
(1)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情况;
(2)办公场所情况;
(3)相应从业人员情况;
(4)相应的设备设施情况;
(5)相应的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情况;
(6)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情况(后置审批的除外);
(7)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核定情况;
(8)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及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情况;
(9)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10)其他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
2.对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的实地核查内容:
(1)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
(2)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3)以下变更登记须核查的相关内容:
①变更单位名称(或变更举办单位)的: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情况;
③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办公场所;
④变更经费来源的:是否有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⑤变更开办资金的:资金确认证明与财务现状是否一致;
⑥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审批机关批准情况和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是否继续有效;
(4)其他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
3.对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实地核查内容:
(1)注销登记事由及有关批复情况;
(2)资产的清算情况;
(3)其他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
(二)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日常实地核查,或在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时,抽查或全面检查事业单位如下情况: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事业单位涉及诉讼情况;
12.开展监督检查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社会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实地核查才能作出处理的情形。
四、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实地核查的基本程序。
1.下达实地核查通知书;
2.进行实地核查;
3.形成实地核查记录(或实地核查报告);
4.反馈实地核查结果。
实施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告知事业单位核查理由、内容和程序。 特殊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持实地核查通知书实施实地核查。
(二)实施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内容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协助实施。情况特殊复杂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实施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核查事业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被核查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实地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核查人员、被核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核查记录上签字。被核查单位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核查人员载明情况并作相关记录。核查结束后,核查材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实地核查结果处理
(一)对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实地核查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登记管理机关承诺办结时限内);实地核查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实地核查,发现事业单位未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发现事业单位有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六、监督管理
(一)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不得妨碍被核查事业单位正常公益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事业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实地核查中应坚持依法行政,如实反映被核查事业单位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应当接受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实地核查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事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登记管辖的事业单位实地核查工作。
(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对受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实地核查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地核查通知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地核查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实地核查通知书(存根)
桂事登书字〔 〕第 号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六十四条规定,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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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实地核查通知书
桂事登书字〔 〕第 号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六十四条规定,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实地核查记录
被核查单位:
证书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核查情况:
(第 页,共 页)
被核查单位对核查情况意见:
被核查单位代表签名:
核查人: 记录人:
(第 页,共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15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