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编办: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
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依法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密性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级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和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名录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即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一)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以当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单位为基本名录,根据本年度确定的检查重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
(二)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名录库,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和编办内设的监督检查等职能机构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单独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跨区域跨层级的联合抽查工作机制,组建联合抽查工作人员队伍。抽查工作人员无论是由何种人员构成,应当统一纳入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
对投诉举报数量大、监测问题多、列入异常名录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事业单位,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单独组织抽查,也可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查,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十条 登记事项核查内容:
(一)是否在住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二)实际使用的单位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三)主要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四)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五)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是否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产生;
(六)经费来源是否与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一致;
(七)开办资金是否与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八)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是否按照规定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核查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是否自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七)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及资产损益情况;
(八)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十一)涉及诉讼情况;
(十二)社会投诉情况。
第三章 抽查类型、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核查、定向核查、专项核查等,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不定向核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检查。
定向核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行业、规模、地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检查。
专项核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对象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 抽查的方式:
(一)书面审查,指登记管理机关随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
(二)实地核查,指登记管理机关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对其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三)网络监测,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了解社会各方对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反馈意见,并获取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被处理的有关信息和问题线索。
以上三种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具体的抽查类型、方式等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抽查的基本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数量和范围,在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从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工作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三)根据随机抽取的事业单位情况,结合其行业特点、规模和登记管理情况,以及举报投诉情况,综合确定采用的抽查方式;
(四)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梳理被抽查对象的公示信息,制定检查方案,熟悉检查程序和要点,准备相关材料;
(五) 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需要补充或备查的资料,以及检查的有关要求等内容,制作成抽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同时,收集被检查对象及其举办单位反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方案;
(六) 检查人员按照确定的抽查方式,对被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七) 检查人员应妥善留存检查证据材料,整理汇总抽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检查结果意见,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抽查中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或者技术秘密、国家机密等,检查人员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密。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应做到全程记录,进行数据固化和备份,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不予配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报其举办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抽查结果公示及运用
第十八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网站、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抽查档案,在抽查工作结束且抽查结果公示后,及时将有关文书、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抽查档案保管、查阅和保存期限等,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人员,在抽查中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