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西书画研究院、金色年华杂志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广西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待所(凤凰宾馆)等5家单位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年度报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上述单位书面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补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