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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用信息通报
关于给予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单位书面警告处罚的通告
时间:2017年06月12日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西书画研究院、金色年华杂志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广西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待所(凤凰宾馆)等5家单位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年度报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上述单位书面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补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5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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